富春69号安置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3-06-15富春69号安置房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地块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为富春69号安置房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地块东至兴达路、南至蒋家桥路、西至春秋北路、北至三号渠,总用地面积为38517m2(合57.7755亩)。现状地块内中部为阳光嘉园小区(约6000m2),有四幢居民楼,其中最南侧一幢为三层住宅,一楼为商铺,其余三幢为六层住宅,计划拆迁,其余区域为拆迁空地,四周已被围墙等围挡。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原为富阳区富春街道蒋家桥社区,现为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
二、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地块为富春69号安置房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地块东至兴达路、南至蒋家桥路、西至春秋北路、北至三号渠,总用地面积为38517m2(合57.7755亩)。现状地块内中部为阳光嘉园小区(约6000m2),有四幢居民楼,其中最南侧一幢为三层住宅,一楼为商铺,其余三幢为六层住宅,计划拆迁,其余区域为拆迁空地,四周已被围墙等围挡。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原为富阳区富春街道蒋家桥社区,现为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富阳主城区06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住宅用地(R21)、公园绿地(G1)、批发市场用地(B12)和商务商业兼容用地(B1B2)。
根据本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以甲苯、二甲苯为主的挥发性有机物、铅、砷、汞、氟化物、苯并[a]芘、氨氮、耗氧量、以苯乙烯为主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依据布点原则及方法,结合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所掌握的地块生产情况,在本地块内布设14个土壤采样点、6个地下水采样点:原西侧住宅区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原富阳市明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和危废仓库之间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和1个地下水采样点,地下水点位位于区域地下水下游,原富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停车场中心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和1个地下水采样点;原傲胜游泳健身会所游泳馆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原健身房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原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后矮冬瓜精品火锅店区域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和1个地下水采样点,地下水点位位于区域地下水下游,原单身公寓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原杭州富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酱油储存区、锅炉房、生产车间、仓库、罐场地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和3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位于锅炉房的地下水点位用于检测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位于生产车间、仓库的地下水点位用于检测企业生产和仓储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属于地下水下游。在地块西北侧未扰动过的土壤(一直为农田)分别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对照点。
根据对地块及周边历史使用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并通过采样分析可知:
(1)本项目土壤检出指标为18项,分别为pH、重金属和无机物6项(汞、镉、铜、砷、镍、铅)、挥发性有机物4项(乙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6项(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和其他特征污染物2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检出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后续无需针对土壤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2)本项目地下水检出指标为25项,分别为pH、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5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总硬度、锌、铝、铁、锰、钠、氯化物、硫酸盐)、毒理学指标8项(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碘化物、砷、镉、铅、镍)和其他指标1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超标因子为pH值、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总硬度、锰、钠、氯化物、硫酸盐。本地块地处富阳区,地表水较丰富,所以本区域地下水不开发。经风险评估,地块内地下水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为感官指标,pH、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总硬度、钠、氯化物、硫酸盐为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均无毒性参数,无法计算人体健康风险;锰和石油烃(C10-C40)健康风险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建议地块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加强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且不得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
综上所述,本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可结束初步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三、建议
(1)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对地块的管理,以防范外部堆土及固废倾倒至地块内,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二次污染。
(2)建设开发期,建设单位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地块开挖过程中地下水存在意外暴露风险,并可能产生人体健康危害,开发单位应要求建筑工人在作业期间带好口罩、做好现场洒水降尘、基坑降水等相应防护措施,结合职业卫生健康的相关要求,确保建筑工人尽可能少接触、少吸入污染土壤、避免经口意外摄入地下水。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地下水应纳入污水管网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本报告仅针对调查期间调查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
评价,不能体现本次调查结束后该场地上发生的行为所导致任何现场状况及场地
环境状况的改变。建议今后在本地块开发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的发生。
(4)本地块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应立即停止开发利用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同时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